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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深圳市XXX工贸有限公司),住深圳市X区X街道X路X工业区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男,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XX,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X街道X路X工业区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任公司体系部经理,电话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X街道X路X工业区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任公司法务专员,电话XXXXXXXXXXXX。被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X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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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请求依法改判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委托黑龙江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涉案玉米渣产品属于单一配料食品,未按国家标准(GB77182011)标注产品配料表的情形,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答复,仅属于包装标签标注不规范的范畴,不视为标签内容的缺项。因配料表的目的在于表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且单一配料的食品已经通过其包装、产品名称等形式表明了成分配料。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产品标签缺失配料表有关意见的函》【证据3】及涉案产品包装袋【证据2】为证。
其次,法律上对“欺诈行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此外,国内法学界及国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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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商事法律对“欺诈行为”概念的界定也均有论述。国内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给予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8条注释将欺诈解释为:“欺诈行为是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其解释亦与国内法律及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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