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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
f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f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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