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甚至还有可能损害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此种情形便属于环境破坏行为。环境破坏行为不属少见,许多地方已出现由于破坏性砍伐、破坏性采矿造成环境失调,损及当地群众人身财产利益的情况。环境破坏行为对环境系统本身的损害也是很大的,而且这种破坏的结果多是短期内难以恢复,有些甚至是永远不能恢复的。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中未规定环境破坏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既不利于减少破坏,保护环境,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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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未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故下文论及环境侵权行为时也主要是就环境污染行为而言。二、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关问题的思考第一,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此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法为要件,“污染环境而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上述规定)者,不负民事责任”4,“即使加害人的排污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其排污行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也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5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违法不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一般地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要件,而只能提‘从事了致他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损害行为不一定具有违法性,包括民法学上解释的‘广义’的违法性,即加害他人的故意和对公共道德或善良风俗的违反。”6“如果一味强调行为的‘违法性’,实质上是忽视了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7笔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应以违法为要件。首先,《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处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的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据此否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类似的情况如《民法通则》100条规定:第“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目前通说认为不能据此把营利目的作为侵犯肖像使用权的构成要件8。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