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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
建筑物共有案例分析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两户住宅中间,有一
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代理案例分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问: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参考答案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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