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
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第七章第三十一条章程修改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
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第三十二条解散事由解散事由清算办法清算办法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
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九章第三十四条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
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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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f第十章第三十六条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
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律法规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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