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
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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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
f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十六条事会由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
期叁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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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