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
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
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二条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
f(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
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f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举。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