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是汽车流通领域、生产领域的重要工作环节。随着
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零部件的需求供应量增大。为科学地做好汽车零部件仓储和保管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应用与服务分会、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云芳本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
QCT238一1997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商品的储存场所及条件、储存保管要
求及储存期内的检查。本标准适用于流通领域中汽车零部件商品的储存和保管。生产领域及运输、
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ZBT08001一90汽车零部件商品验收规范。3定义
f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仓库:专供储存和保管物资的建筑物。3.2仓位:储存场所内供摆放货物的小单元。3.3码垛:产品的整齐排列、堆叠。3.4垛型:产品码垛的类型。3.5垛底:产品码垛的底部面积。3.6苫垫:放于垛底的防水材料、垫木等。3.7苫盖:以防水材料对产品的遮盖。3.8倒码:对库存量大、底部积压已久的码垛搬移一个位置。3.9相对湿度:指空气中含有实际水蒸气的量与空气中达到饱和的水蒸气量的百分比。3.10存结:余存的实物。4储存场所及条件4.1总则4.1.1汽车零部件应储存在仓库或露天货场内,避免有害气体、尘土及烟雾的侵蚀和影响;不得与化学药品、酸、碱物质一同存放。4.1.2要根据零部件的材质、重量、结构、形体、性能、外包装等特点,选择露天货场或仓库的仓间、仓位、采取不同形式的垛型,确定合理的货垛数量、分类存放,以保证存储的安全。4.1.3储存场所应干燥、通风良好,具备消防设施。4.2仓库储存4.2.1储存零部件的仓库应有比较严密的门窗和通风孔道,用以保管防尘、防潮和不宜日晒和雨淋的产品,且应控制库内的相对湿度和温度。一般相对湿度应不超过70;温度在10℃~30℃范围内。4.2.2储存轴承、工具、精密仪表的仓库相对湿度应不超过60,储存软木质产品的仓库相对湿度应为40~70;胶塑制品,特别是火补胶应在湿度不超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