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和监督。显然,对房地产市场的微观调控已经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
主要作用
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业进行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并可带动建筑业、建材工业等诸多产业发展。房地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房地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提高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房产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房产市场能引导居民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体系中最有代表性,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处于主体地位。
政府调控作用
第一,政府的职责在于制定科学的能够有效保护竞争的规则。房地产市场既具有普通商品市场运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土地的有限性、房产的不动产性、资本的密集性,以及受地理位置影响等特殊性。此外,我国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的时间较短,不到20年的时间,还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的投资主体和需求主体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些都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既防止垄断,又防止过度竞争;既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又有效地防止其盲目性,以确保房地产市场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有序运行。
第二,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发育的初期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要保护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育。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表现的不成熟性和诸多幼稚性,大多与市场发育不成熟有关,因此,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保护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发育,而不能将它一棍子打死。当然,政府保护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直接参与或代替市场,而是要保持政府的独立性。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就难以保持其公正的“裁判员”身份,就难以制定公正客观的规则和制度。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热衷于搞经营城市。经营城市本身无可厚非,但一些政府借经营城市之名,实则行开发房地产之实,或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搞旧房拆迁、圈占农民土地,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土地实行批租制,没有采取公开的竞价招标制度,导致土地市场的混乱,因此,也需要转变政府职能。
第三,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