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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作者:周培岩葛宝山冯静公静静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02期
当前,世界各国都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笔者对中美两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比较,进而提出改进我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美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就开始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经常调整。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同时联邦政府还专门颁布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务计划,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将为中小企业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中小企业可通过联邦政府的电子系统纳税等。美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
(一)中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方式。如果企业符合所得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即可从两种纳税方法中任选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纳税方式,税率为15%~46%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此外,美国《经济复兴法》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
(二)降低税率。《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并将创新型小型企业的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到2006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
(三)税收减免。1允许中小企业或公司对新设备的投资直接冲抵其应纳所得税额。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全额用于投资抵免。2对小型企业投入的股本符合一定条件所获资本收益实行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3企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只以50%征收所得税。4私人资本为建立科研机构而捐赠的款项一律免税,企业为建立非盈利性科研机构提供的资金也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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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速折旧。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政策缩短了原折旧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实行“特别折旧”制度,允许企业在投资后的1~2年里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取高比例折旧,对某些设备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实行一次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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