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促进区域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已由海淀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海淀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和非盈利性的特点第四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吸引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f规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使用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引导和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引导和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型创业企业的投资;(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四)直接投资于海淀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中小型创业企业;(五)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第六条引导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以下方面:(一)对上市企业的投资,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制内;(二)不得投资于证券市场,不能购买股票、期货及金融衍生产品;(三)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四)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f第七条引导基金应当在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健全创业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发挥引导和支持作用。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八条引导基金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的相互分离。第九条海淀园管委会会同海淀区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按照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原则,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审定引导基金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