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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215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625【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有关问题
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
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经市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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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新开业的工业企业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
《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对新办的工业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一律不得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而未超过100万元的,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停止执行。二、新批准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有关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并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取得的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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