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f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六、企业注销、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