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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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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七条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第十八条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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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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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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