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
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一条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站内容及BBS论坛等交互式栏目发表的内容,检查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公共用机,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删除,保留发布信息者的注册资料包括登录IP与有害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网络安全员必须检查网站链接,若发现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第四章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员必须监视本单位计算机存储的各种信息数据、网站及BBS发布的信息,防止有人通过本单位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一旦发现有有害、反动信息,必须进行备份后及时删除,并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日志进行备份,确保有60天的日志记录留存,个人用户上网记录必须保存60天以上。
第十六条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里的多余、无用、临时文件进行删除工作。
f第五章病毒检测及网络安全漏洞检测第十七条任何要上传文件至本单位文件服务器的人员必须先对要上传文件进行病毒检测,确保没有病毒感染后方可上传。安装外来软件前,必须进行病检测。第十八条本单位网络内的电脑使用人员必须定期对使用机进行病毒检测,防止病毒感染和传播。计算机使用人员一旦发现病毒,或所使用的计算机受到不法攻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九条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进行病毒检测,防止病毒入侵和传播。第二十条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升级服务器系统,安装必要的系统补丁,预防网络安全漏洞。
第六章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第二十一条任何使用本单位网络的人员若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网络安全员。第二十二条发现任何违反网络安全法规的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人员,立即报送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交予公安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任何使用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人员应配合公安机关追查有害信息、有害电子邮件的来源,协助做好取证工作。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安机关的意见,如果需要保守机密的,本单位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相关信息。
f第七章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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