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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面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变革该如何抉择?
2016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这意味着改革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将剥离检察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其之前的职能定位势必不再适应今后的检察工作其履职的内容和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本文旨在分析检察机关法警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顺应改革潮流转变司法职能肩负双重使命顺利走上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发展之路。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概念及特点一概念《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首先是人民警察但却是专属于人民检察院的是使用特殊的强制方法来维护人民检察院场所纪律、工作人员安全的有关工作人员。二特点双重特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即是警察警种之一就应具备警察的一般要求和特征受司法警察有关部门的管理。同时
f由于其专属理应同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职责的专属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独立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其职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其他警察所不具备的具有专属性。履职的从属性。2015年6月份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司法体制改革也已经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辅助人员之一。这就表明司法警察的职权具有从属性。二、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警察履职内容和方式的冲击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原有职能主要分为三大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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