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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应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特指乡道和村道。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主要为行政村区辖内经济、文化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第三条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要求是,乡道基本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以机动车行驶通畅为标准。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乡规民约由有关部门负责。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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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责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县、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发展规划;二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公路
学术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护坡等重要构造物建设质量的监督
和管理;四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做好重大路政案件的查
处;五督促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六督促“一事一议”政策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七做好农村公路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八以适当补助形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和
政策扶持。第六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国、省、县道及其他方式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扶贫开发,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及资源利用等相结合。
第七条乡道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的规划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由村委会编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的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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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发展规划,坚持标准,突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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