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8〕611号
日期:200810130000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工作全面开展,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应用的步伐,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决定在我省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纳入设计管理体系;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四、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五、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