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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寇明国
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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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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