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调整,渝钛白公司当年都属于亏损,只不过是亏多亏少的问题。可见,这一笔利息费用的处理,对渝钛白公司来说,表面上似乎不太重要,实际上,如果这笔8064万元的会计事项按公司会计处理方法,最多只是一笔一般性的亏损,但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法来处理,则整个公司就将资不抵债,而属于另一种性质的亏损了。可见,该笔业务处理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是指团定资产价值包括的范围。从理论上来说,它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中当然包括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但是,一旦固定资产购建完毕,并投入使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
f就应进入期间费用,予以资本化,这是有关会计规则重视而又非常明确规定的。不按规定处理,就会引起信息误导,产生不利的导向。
由于对1997年渝钛白公司的钛白粉工程究竟已进入投资回收期还是仍处在在建期不能确定,就难以解决上述争议。渝钛白公司的总会计师认为:一般的基建项目,建设完工即进入投资回收期,当年就开始产生效益。但钛白粉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基建项目,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钛白粉这种基础化工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对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通过反复试生产,逐步调整质量、消耗等指标,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而试生产期间的试产品性能不稳定,是不能投放市场的;另一方面,原料的腐蚀性很强,如生产钛白粉的主要原料硫酸,一旦停工,则原料淤积于管道、容器中,再次开工前,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维护,并调试设备,年报中披露的900万元亏损中很大一笔就是设备整改费用。因此总会计师总结说,钛白粉项目交付使用进入投资回报期、产生效益前,还有一个过渡期,即整改和试生产期间,这仍属于工程在建期。也就是说,公司在1997年度年报中,将8064万元的项目建设期借款的应付债券利息进入工程成本是有依据的。
渝钛白公司为了证实总会计师的说法,还以重庆市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坚持认为该工程为在建性质,而非完工项目。
在上述背景下,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坚持认为:应计利息8064万元人民币应计入当期损益。因为,该公司钛白粉工程于1995年下半年就开始投产,1996年已经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这一工程虽曾一度停产,但1997年全年共生产l680吨,这一产量尽管与设计能力15万吨还相差甚远,但主要原因是缺乏流动资金,而非工程尚未完工,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