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价值取舍标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从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它强调一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的非法证据都应该予以排除。这主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主要适用
f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按照第4修正案,只有警察在有具体并特别恰当的理由才可以搜查房屋、办公室、汽车和人身以及进行其他种类的搜查。在许多情况下,警察必须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其次第4修正案也要求警察有恰当的原因事实逮捕,以及具有“合理怀疑”的理由实施短暂的羁押。2强调程序正当性和司法正直在美国,相对于实体真实它更注重的就是程序的正当、合法。它不仅仅考虑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更多的是考虑证据的证明能力,所谓证明能力是指证据的证明资格,即证据能否被法官所采用。与证明能力密切联系的就是证据调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在调取证据时,程序是否正当。如果违反取证程序(手段、方法)不合法而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严格予以排除,即使它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美国对相较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但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方法调取的非法证据(即使对该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它更注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调取的证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正直和良好社会法律秩序这种较长远的目标。“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的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尊重他得以存在的宪章。正像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
f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了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2(二)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在英国,它更注重于案件的实质真实,通常以消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以积极的态度否定之,其中肯定者多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这种裁量排除模式的特征是“法律不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交由法官决断。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性来作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的标准范围作出规定。如果说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采取严格的排除(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那么英国则是有一定的“商量余地”。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