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
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
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
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
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地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
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即时□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
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f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
付的佣金总合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
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
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
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或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