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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革除影响独立审判的潜规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遗憾的是,在实践中这条独立审判的条款至今都难以完全兑现。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在现实中却时常是脆弱的。我国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很容易受到不当干预。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就难以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同时,法院内部行政色彩浓厚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级管理体制等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审判。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构建一个确保审判独立的司法环境。既然从体制上讲法院体系从人事、财政到职权都缺乏独立,容易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制约和干涉,那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就不能回避缺乏独立性这一体制之弊,还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环境,真正兑现宪法第126条有关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以维护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要大刀阔斧地改革法院内部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让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践证明,法院内部领导的更为隐蔽的过问干涉,往往是影响独立审判的重要因素,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先定后审、联合办案等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推手”。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独立,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实践中,有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没有依法进行,往往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干扰和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在同一法院内部,先定后审、不规范的判前请示、案件协调和个案协调等并不鲜见。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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