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编辑本段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近3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近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五)近3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f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其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