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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
f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编辑本段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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