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金人庆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f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