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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后实施。3、安全副矿长负责参与对防治水的规划、计划、专门设计、安
f全技术措施、安技措工程项目的审查,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对有可能发生水害事故的作业现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作业,撤出人员,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未排除不准恢复生产。负责监督检查防治水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负责监督防治水的安全投入和相关工程实施,以及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负责指挥每年1次的救灾演练。参与防治水方面的“三违”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生产副矿长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落实防治水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防治水工作的检查,以及对水害事故隐患的排查。负责安排专人对本矿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面水利设施、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指挥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作业。严禁指挥在水淹区下顶水作业。负责确保矿井排水系统正常,符合矿井排水要求。雨季前必须安排将主副水仓清淘完毕,保证水仓的有效容量满足要求。
5、机电副矿长对矿井供电系统及供电设备、排水系统及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确保矿井供电和排水设备的可靠。定期组织对矿井排水设备和管路进行维护和检修。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机电科(队)进行防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的检查,做好矿井水害的预防工作。雨季前必须做好电气试验工作和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线路的全面检修,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6、矿工会主席对防治水害事故的工作负职工安全教育和群众监
f督管理的领导责任。要检查各有关部门、区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加矿防治水工作会议;将群众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整改落实的情况及时反映给行政管理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有可能造成水害事故的重大隐患,有权提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直至消除隐患。
7、总矿长对防止水害事故的工作负监督和保障的领导责任。要检查和监督行政领导和部门落实防治水的各项工作;对违反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或制度的行为及责任人要提出处理意见;要教育和监督检查干部和党、团员认真履行防治水工作的职责。
五矿井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矿长和分管副矿长领导下,对本业务部门中有关防治水的工作负具体管理主要责任。
1、安全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和区队、班组所承担的防治水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具体监督检查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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