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税收筹划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4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收筹划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可免征营业税、契税。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纳税筹划时,可与有关财税部门谈判,确定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尽量享受到税收优惠。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纳税筹划时,应考虑如何使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间确认销售。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
由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销售时间应尽量选择在居住超过1年以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纳税筹划时,应注意计税依据为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而不是销售收入。
f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纳税筹划者可以利用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然后销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住房时,可以考虑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以免缴营业税。
4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关于营业税的若干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