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区域内或工作环境中及生
活福利区内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第三条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范围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噪声控制设备、防尘防毒设备及防辐射、电离设备。第四条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处理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必须做到:(一)有完整的设备台帐,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单价、数量及统一编号;(二)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三)设施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要求;(四)处理后产生的废物应妥善处理或处置;(五)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等。第五条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设备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生产安全部环保科审查和批准:(一)暂停运转的;(二)长期停用或须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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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须改造、更新的。环保科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在十日内予以批复。第六条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及时报告环保科。第七条所属单位对于设施运行情况要有完整的运行、维护及维修记录。环保科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监测,每季度汇总打分,年终总结评比。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防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保科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罚款:(一)限期完善的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设备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二)产生的废物未妥善处理的;(三)擅自拆除或处理闲置设备设施的;(四)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五)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告环保部门的。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对设备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二)设备设施在年终考核评比中被评为优胜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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