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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现实条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地方共计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保障,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不断巩固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增强了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有力地抵御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和渗透。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制度。在当代中国,只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制度,能够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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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斗、共同繁荣发展。上世纪八十年末,针对苏联和东欧出现的动荡,邓小平对一些来访的外国领导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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