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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由乙方出资(抵押贷款)购置的
车辆,车号为

挂车号为鲁
,挂靠在甲方从事
运输业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

年月
日止。
二、甲方以公司的名义为乙方办理营运手续(限于行驶证、营运证、附加税、
养路费、牌照、二级维护卡、货运基金、行车路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
方承担,乙方无权私自办理车辆营运手续。车辆行驶证的车主为甲方,而实际
产权属于乙方,乙方向甲方每月上缴
元挂靠费。
三、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月的养路费及货运基

元月,并在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预交500000元押
金,用于以丰补欠。如有拖欠费用,甲方即停发牌证,停运期间各种费用照
收,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投保金额:车险按车辆价
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驾乘保险人不低于10万元人,货物险
不低于10万元;集装箱保险不低于10万元。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
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但合同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
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如拖保,公司有权为其垫付保费,并根据垫付额按月
息1收取利息。
五、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
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
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有偿为乙方及时办理各种运输手续、提供行车
路单、修车等方便,乙方及时付清费用,甲方组织开发货源服务于车主,甲方
按组货金额的
收取货运服务费。
七、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等费用
时,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各种运营及保险手续,逾期半个月不能交费时,甲
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作抵押,注销其牌证,并可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六个月挂
靠费数额的违约金。(2)甲方如不能按时为乙方办理各种营运手续、保险手续
时,乙方有权督促其办理。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车辆停驶,甲方应赔偿乙
方的停车损失。(3)挂靠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变更,如有特殊情
况应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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