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承担施工。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
8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
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本合同第181款约定由甲方供应的除外)、
水电、质检(自检)、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临设建设费、资
料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除外)、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在整个
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
82乙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
f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83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工程量的确认以设计图纸净值为准,
具体应符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应补充约定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
的“计量支付”条款的规定。
第九条工程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因完善图纸设计等引起的变更时,甲方应在接到变更通
知后3天内向乙方下达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变更通知后7天内
上报工程量变更报告,甲方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核批复,按批复后的变更金额修
改合同价款,未经批复的不进行计量支付;
因变更新增支付项目的单价双方按以下原则协商暂定并进行进度款计量支
付:
1)如该工程内容与合同清单中内容相同的,则以合同清单中的单价用于作
价的依据;
2)合同中无该项目的,可参照市场行情作为作价依据。
因变更新增支付项目的单价待乙方承担工程结束后将所有暂定单价项目汇总
订立补充协议并以此办理完工结算。
第十条甲方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第十一条乙方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
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与本工程相
应的资历和经验;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或擅离工地;当工程已进展到收尾阶段
或其他原因需要撤离或更换任何管理人员时应在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
行,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如不执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
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擅离工地一天,
罚款元,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擅离工地一天,罚款元,甲方将直接从乙方
当月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甲方责任
12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本工程实行全面管理;
12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时提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