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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可用于公
务或个人消费。
第八条公务卡支付结算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

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
三服务购买支出;
四其他公务住支出。
第九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原现
金交款业务改为银行交款,出纳人员将款项存人银行卡,直接刷
卡交款。
出金额较大,则应办理转账支付。
第十条单位日常公务牲支出,原则上能刷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
结算,不能刷卡结算的,支付金额在
元以下的,由个人先
行垫付,待交易结束后,按报销审批程序报销;支出金额较大,
则应办理转账支付。
f第十一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一报销人报销时需持公务卡、经费卡、凭发票、POSE消费凭条、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原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计划财务处相关人员应严格审核相关票据,区分个人消费和公用消费;二报销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但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三出纳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核票据和复核审批程序的完整住与合规性,进行结算与转账报销;四会计人员凭签字确认的凭条、公务卡报销审批单据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计划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与原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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