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7、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28、合同承受,又称“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29、解除权,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30、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31、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32、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33、抵消,是指:二人互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3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35、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6、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3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38、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9、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4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1、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