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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1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涉危物品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达到重大危险源的要分类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第四条发生涉危物品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第五条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押运、保管、警卫、使用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负全面管理责任。第七条分管危险物品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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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9年10月15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进行综合监管。第三章危险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购买。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二条危险物品在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施救、补救措施。第十三条危险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从炸药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规定:(一)民用爆炸物品应用专用车辆运输,并配备安全员、押运员对运输全程进行监控。禁止用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等运输爆炸物品。(二)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载重量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不准同时运载人员或其它货物。(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遵守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第四章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十五条存放危险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单独设置,与生产、生活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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