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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字200787吉医保字200787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吉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规范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吉医保管字2006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确认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第三条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一)退休后异地居住,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吉林省省直单位的参保人员;(二)省政府、省直各厅局等参保单位的异地派驻机构在职职工。第四条申办程序(一)退休人员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异地居住情况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住证明;(二)派驻异地的在职职工要提供成立驻外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本人任职、调转的相关文件。(三)填写《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情况,并签章;(四)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和《吉林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审批手续。第五条医疗待遇(一)首次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自办理完毕的次月起,3个月内为待遇审核期,异地居住人员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常规门诊用药、治疗,享受异地就医待遇,突发疾病按照急诊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审核期满后,异地居住就医待遇正式生效。
f(二)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待遇、支付范围,按照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三)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按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有关规定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四)工伤人员的医疗待遇由省医保局报销时,根据工伤部位和病历诊断、费用清单等审定。第六条就医管理(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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