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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44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720【实施日期】2004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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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确保》及其《实施细
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
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有权授权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接受委托方
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受托单位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企业,并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行政管理或其他合法的管理关系。二有固定的机构、工作场所;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四具有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
地方各税的零散税收可以有选择地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一营业税。对个人进行房屋出租的,可以委托出租房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对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定额税收部分,可以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运输公司或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客运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代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零散建筑、装饰装修业户,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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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随上述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一同委托代征。二个人所得税,可以委托交通运管部门或其稽征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房屋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三车船使用税,可以委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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