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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欺诈基于消法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1PDI检测更换了右前侧挡风玻璃,并更换了与之配套的门饰板、装饰条等,法院认为构成销售欺诈,判决更换车辆并支付原告购车款一倍赔偿金130000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7058号周晓杰从亨通公司购买大通牌SH6521C1A汽车一部并向亨通公司支付了购车款,周晓杰提交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该车辆价税合计款为130000元。亨通公司向周晓杰交付了涉案车辆及随车手续。原告发现车内有很多碎玻璃,遂与被告联系询问详情,被告告知此车右前侧挡风玻璃破碎并更换过,在交车时没有向原告讲明。第三人汇铖公司确认汽车右挡风玻璃及右侧车门内板进行过更换。原告认为被告在交付汽车时未告知车辆因为事故进行维修的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周晓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更换一部全新的上海大通G10汽车(大通牌SH6521C1A);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18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汇铖公司认可涉案车辆右前侧挡风玻璃破碎,称涉案车辆由生产商交付给汇铖公司的时候该块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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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璃即已破碎。汇铖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右前侧挡风玻璃,并更换了与之配套的门饰板、装饰条等。汇铖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中还显示,右前门有重新喷漆。汇铖公司提出,其并未将车辆已维修的情况告知亨通公司,在经过PDI检测后交给了亨通公司,亨通公司则交付给了周晓杰。亨通公司称,在将车辆交付给周晓杰时其并不晓该车辆经过维修,因此也并未告知周晓杰涉案车辆经过维修。本院认为,新车在出售前的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汇铖公司提交的该文件仅为上汽大通公司的内部规范,并不能依此剥夺周晓杰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关于亨通公司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维修情况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的问题。本案中,亨通公司在向周晓杰交付涉案车辆时,该车辆存在维修记录。亨通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者,该瑕疵属于其应知能知的范畴。关于汇铖公司提出的因汇铖公司认为不需要告知亨通公司车辆经过维修的情况,因而亨通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并不知情的主张,并不能免除亨通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销售者,应全面掌握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曾经的维修记录并如实告知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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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义务。故本院认定亨通公司对于涉案车辆的维修情况未向周晓杰如实告知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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