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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颁布时间:2006628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2006年6月6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城市绿化条例》行政法规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颁布时间:2003年12月15日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市政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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