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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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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
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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