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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r
2008年11月18日15时44分258r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计划物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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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级投资”r
 “经营性”r
 “代建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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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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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0870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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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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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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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
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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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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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改进组织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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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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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和直接委托代建的同时可以开展其他代建方式的试点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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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下同)建设的省属项目,主要包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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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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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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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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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省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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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省本级投资建设的水利、环保、交通等行业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代建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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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不足50%但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均实行代建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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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对社会影响较大、外部配套条件复杂、征地拆迁任务较重的重大项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委托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代建;省级及省直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和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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