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二)因地质条件与原设计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折断、弯曲、卡桩;(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四)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掉锤脱落。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机器设备测试特别条款
f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扩展承保机器设备因运行检测或负载测试所致的损失,测试期限自测试开始起不超过28天。如果一台设备或一部分设备测试完毕或者已投入使用或者交接完毕,则保险人对该台设备或该部分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其余未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但该保险责任不包括由于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制造工艺不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若保险机器设备在本次安装测试之前已被使用过,则自其测试之时起保险责任即告终止。附加保险费:包含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不另行增加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预付赔款条款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水工风险特别条款本特约是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单所在其他条件不变1责任免除1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111因船坞、飞轮、码头等类似物体的下沉或下陷的造成的损失;112江河海洋的正常活动;113超过1000米的未完工的、无防护的防浪堤、海堤、码头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损失;114由于土地侵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115挖泥和回填;116填充物的损失;117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