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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缺陷研究述评
作者:于常彬来源:《商情》2013年第45期
【摘要】作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重要最实质内容内部控制缺陷,对其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内部控制缺陷相关文献梳理,使我们对内部控制缺陷有了较为系统的认识,对今后的规范和实证研究都有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缺陷披露
一、内部控制缺陷的概念界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明确提出了内部控制缺陷的概念,并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定义为“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存在的严重不足,使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员工无法在正常执行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或舞弊引起的财务报告重大错报”。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范错误与舞弊,或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的情形。”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一)理论困境。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课题(2010年)研究认为,目前国内外对于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是按其“发生可能性”和“导致后果的程度”来分的,在此基础上划分为三类:一般、重要和重大控制缺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也基本借鉴了这一定义和分类,不同的是,我国提出的是公司层面的内控缺陷,因此把结果也界定为控制目标的偏离,指出内控缺陷分为一般、重要和重大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二)操作困境。王惠芳(2011年)认为,已有规范虽然对内控缺陷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仍存在下列操作性难题:
1、按照内控缺陷发生可能性以及导致后果的程度把内控缺陷分为三类,其逻辑固然清晰合理,但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如什么是较小可能性,什么是较大可能性,什么是合理可能性,财务错报以及企业目标偏离的程度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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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三类内控缺陷导致后果的标准是财务错报还是企业目标的偏离,如果是后者,是什么样的目标?
3、一般控制缺陷与重要缺陷的区分有无必要?将内控缺陷按照其影响程度分为高、中、低固然全面合理,但中、低两个层次的内控缺陷目前又缺乏明确清晰的标准,这种“模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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