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述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二、姓名权的特征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三、姓名权的内容一改名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二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三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四、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f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更多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及最新公告请关注山西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wwwzgsydwcom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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