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1)只向成员国政府发放;(2)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失衡;(3)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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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不是贸易支付方式)特别提示: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3)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常设机构原则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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