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输出适用于生产。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试验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第三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适当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将带来的风险,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第三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其记录应当可追溯。第六章采购第三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采购程序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第三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实现和最终产品的影响,确定对供方和采购的产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当供方是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时,供方还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对供方满足其采购要求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制定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规范。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评价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第四十条采购信息应当清楚地表述采购产品的要求,包括采购产品类别、规格型号、规范、图样、过程要求、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和验收准则等内容。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可追溯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保持相关的采购信息。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对采购的产品进行检验或验证,以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保持记录。对于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对病毒进行检测控制。所选择的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所有生产过程。第四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或特殊过程。第四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