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死者与名誉权摘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维护权益的意识加强,法院接到
有关死人名誉的诉讼也络绎不绝。法院作了相应判决,但社会仍存在关于死者名誉之争。与死者名誉相关的权利到底属于死者还是死者家属?死者的名誉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相关人的利益。关键词:死者;名誉权;保护一、死者与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公民品质、才能、思想等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对其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个人尊严、地位甚至近亲属利益。这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如此珍贵,良好的口碑和名誉不仅能使人得到尊重和信赖,也利于自己从事相关民事活动,但却引发了一个关于死人与名誉权的争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既然公民民事权利生于出生始于死亡,人已致死人身权何在呢?法院受理有关诉讼,主要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院后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人
f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依据。但仍无法将此争论划上圆满句号。二、学者的意见分歧死者能否继续享有“名誉权”众说纷纭。坚持死者权利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后仍可享名誉权,认为其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存在或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坚持死者利益保护说的人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继续享有名誉权,但死者某些人身利益继续存在。因为死者因其生前作风、品质等而获得的社会评价并未立即烟消云散。持有此种观点的人将承认保护死者名誉权与现代民事立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权作延伸保护规定进行类比,他们认为民法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延伸到出生之前或死亡以后的一段时间同样适用于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就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一样。另外,人格利益继承说学者认为,虽人格权属人的专属权利,不可继承,但人格利益却可为后人继承,不能将人格权和利益混淆。就名誉而言,继承人所取得的不是名誉权,而是名誉利益所有权可以由法律主体以遗嘱方式遗赠给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