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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内创办或联办一个促进农民增收途径最便捷的非煤企业;兴办一项人民群众最渴望的社会公益事业。具体做法是煤老板们从每吨煤的收益中拿出30元钱,在全县开展“一矿一业一事”活动,为寻找接替产业进行试点。这一活动开展以来,兴办的富民项目和非煤产业给该县的产业结构完善、经济增长带来了巨大的效益。正如县领导的初衷:探索一条资源地区的和谐发展之路利用煤炭资源的优势,让先富起来的煤老板带动大家共同富裕,探索用工业经济发展农业经济的富农之路。但社会上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逼富济贫”的不当使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五、论述题(任选其一,每题14分,共14分。要求有立论,有必要的论据,论证过程较充分且层次清晰、逻辑严谨,切忌简单堆砌知识)1.试从经济法学的视角论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2.试从民法与经济法的比较视角分析中国工商银行的法律地位。
f六、案例分析题(共10分。要求准确回答问题并简要陈述理由)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某从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购买了当天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2张,票款单价为56元。李某携带外购的饮品欲进入放映厅观看电影时,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某携带了非本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李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此后李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派员赶到现场,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最终未能入场观看电影。事后李某将华星国际影城告上了法庭。李某要求:第一,华星公司赔偿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第二,华星公司赔礼道歉;第三,华星公司撤销关于禁止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入场的店堂告示。在李某所购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华星国际影城门厅电子显示屏及场内多处均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谢绝带入场内”的提示。另外,事发当天,电影城曾建议李某暂存或吃完自带饮品后再入场。当双方经派出所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电影城的工作人员又提出了全额退票的解决方案,仍遭李某拒绝。此后李某自行离去。本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法学专家、消费者群体、影院剧场行业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见仁见智、评议纷纷。请回答以下问题并陈述理由:1.你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品的店规,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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