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必须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合理价格并不完全等同于市场价格。多数情况下,二手房的价格最主要的还是由地价和建筑物决定,同时也要考虑转让人的主
f观因素;第二,在考虑合理价格时,也要考虑履行期限。在实践中,不动产买卖的价款大多是分期支付的,如果双方仅仅约定了支付一定的价款,或者,合同中根本没有规定履行期限,或者虽然价格合理但履行期限很长,这实际上可能变相地等同于无偿。因此,在判断价格合理性的时候,必须将履行期限纳入考虑范围。(三)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理解最后一个要件不动产登记。二手房买卖中在“登记”这一步骤出现问题的情况不是很多,因为登记的主管部门是房屋管理部门,二手房交易不直接触及其利益,所以房屋管理部门不存在主观上造成登记错误的故意。但实践中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是由于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造成,这些情况下,能否认定登记已经完毕,所有权发生转移?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只要房屋管理部门办完登记手续,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至于其中因房屋管理部门或登记申请人造成登记瑕疵的,不影响登记促成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效力,相关人可以向造成登记瑕疵的主体追究责任。四、结语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各方利益纵横交错,作为利益裁定者,必须严格认定和适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维护财产的静态和动态安全出发,平衡、综合地着力于保护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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