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903【实施日期】199409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1997年7月31日)修改实施日期: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4年9月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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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把传染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并保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所必需的经费。各有关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传染病防治的有关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或者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关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
作,并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企业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的传染病监
测管理工作,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卫生防疫机构或者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其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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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
第七条
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体育、卫
生等部门,对全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及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各级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各级医疗r